本次权益变动后,科汇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6,9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3%;茹菲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3%。鉴于茹菲持有科汇投资43.00%股份,茹菲与科汇投资互为一致行动人,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未涉及向市场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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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案例5个
2024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对多家“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涉外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8月29日,北京市外汇局集中披露了5张企业外汇违规罚单。5家企业均因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处罚依据为《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违法行为类型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项,罚没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下。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五项规定: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业或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
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河北案例1个
8月21日,河北的涉外企业三河华冠资源技术有限公司也因为“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10万元。
处罚依据为《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违法行为类型为《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六条和第十条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含境内合法所得)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或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支付对价,外商投资企业应就外国投资者出资及权益情况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关注“智汇大叔”微信公众号,学习更多外汇知识;外商投资企业后续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转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注销。
第十条 因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因受让外国投资者所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境内股权受让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
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直接投资外汇(含现汇与人民币)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 资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相关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 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直接投资项下同名同类型账户间(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除外)外汇资金划转,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关注“智汇大叔”微信公众号,学习更多外汇知识;开户主体因发放外币委托贷款、参与外币资金池、境外放款、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经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业务需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的,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划出资金尚需原路划回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
直接投资相关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收益,申请人可在本直接投资相关外汇账户中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转自:智汇大叔)股票中的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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